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2354
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其中有關建號1442號即門牌號碼彰
化縣○○鎮○○里○○路○○○巷○○○號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97年度員簡調字第4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
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95年度執字第2354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員簡調字第45號之訴卷宗審查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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