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9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硬碟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
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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