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名郭
乙○○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被告丁○○住「台北縣○○鎮○○路○○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鎮○○路○○號五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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