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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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黃明 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李黃明得 於民國92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3日止累計378,915元未給付,其中366,561元為本金;11,754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黃明得於民國103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3日止累計208,359元未給付,其中203,046元為本金;4,61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黃明得於民國103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46,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3日止累計378,604元未給付,其中369,566元為本金;8,43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黃明得於民國104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3日止累計200,620元未給付,其中193,947元為本金;5,97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黃明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66561││3月04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黃明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1%│││203046││3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黃明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1%│││369566││3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李黃明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193947││3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