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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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1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鴻寶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88年度上訴字第2218號,中華民國88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14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19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且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顯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與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