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馬龍被告偶涵暉被告梁仲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88號、107年度偵字第28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馬龍、偶涵暉、梁仲人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7年12月11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