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余清輝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余明模 被告 余明樟 訴訟代理人 余明澤 被告 郭余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中關於「編號:7、不動產標示:彰化縣○○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7、不動產標示:彰化縣○○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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