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1號
110年度訴字第155號110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琮智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被告 陳佳宏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89號、第1485號、第84號、第1609號、第1346號),其中被告陳佳宏、邱琮智被訴如附表「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琮智被訴如附表編號3至4「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公訴不受理。
陳佳宏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4「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二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5號之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號、第1609號)、附件三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之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6號)、附件四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號之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號、第1485號)所載。
二、適用之法規及法理:㈠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㈡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
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先後兩次起訴,無論是否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股別,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被告邱琮智被訴如附表編號3至4、被告陳佳宏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4「對應前案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部分」即前案部分,與嗣後追加起訴之「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即後案部分,均繫屬於本股,而前、後案各所對應之被害人相同,詐欺期間亦相同,匯款金額時間則有相同或有所差異,惟匯款金額、時間有所差異部分,僅被害人分次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略有差異,然此乃被告2人所屬詐欺集團以同一事由先後分別向上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分次匯款,故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而言,被告2人就其等所為前揭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不同被害人則不同犯罪事實)。從而本案如附表各編號「對應前案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部分」欄即前案部分,與嗣後追加起訴之附表各編號「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前、後所起訴及追加起訴之事實乃屬同一案件,依前述說明,本案如附表「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部分已屬重複起訴,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附表(公訴不受理部分):
編號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對應前案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部分1110年度訴字第155號之追加起訴書(被害人 李如茵 )110年度訴字第91號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與編號39相同)被害人【李如茵】2110年度訴字第198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害人 賴霈容 )、2(被害人 戴妙如 )、3(被害人 郭義茹 )、5(被害人 李宜庭 )、6(被害人 林文斌 )110年度訴字第91號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被害人【 賴霈蓉 】附表一編號29被害人【戴妙如】附表一編號30被害人【郭義茹】附表一編號33被害人【李宜庭】附表一編號31被害人【林文斌】3110年度訴字第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與編號36相同被害人 林勁妤 )、6(與編號39相同被害人李如茵)、7(與編號40、54相同被害人 李元瑋 )、9(與編號42、55相同被害人 吳沛宸 )、10(與編號44相同被害人 楊濤瑋 )、11(與編號45相同被害人 王澧全 )、12(與編號46相同被害人 王素涼 )、13(與編號58相同被害人 廖萬福 )110年度訴字第53號起訴書(附件一):附表一編號93被害人【林勁妤】附表一編號96、110被害人【李如茵】附表一編號97、111被害人【李元瑋】附表一編號99、112被害人【吳沛宸】附表一編號101被害人【楊濤瑋】附表一編號102被害人【王澧全】附表一編號103被害人【王素涼】附表一編號115被害人【廖萬福】4110年度訴字第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與編號59相同被害人 廖朝儀 )、15(與編號49、61相同被害人 蔡明珠 )110年度訴字第53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5、116被害人【廖朝儀】附表一編號106、118被害人【蔡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