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邱魏叔雲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 林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①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②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時,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