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馨芸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胡馨芸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該裁定業於民國110年9月6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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