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659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昆霖
被 告 林智偉
被 告 潘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65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19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
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