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列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連續施用第│連續攜帶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罪│一級毒品罪│器、毀壞門│毒品罪││││││扇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月│月│年2月│年│年1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危│毒品危害危│毒品危害危│刑法第321│毒品危害危│││害條例第10│害條例第10│害條例第10│條第2款、│害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第3款、修│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正前刑法第││││││第56條│56條││├───────┼─────┼─────┼─────┼─────┼─────┤│犯罪日期│民國95年7│民國95年7│民國95年1│民國95年5│民國96年1│││月22日│月20日│月間某日起│月中旬某日│月25日晚間│││││至95年3月│起至95年5│10時許│││││21日止│月間某日止││├───┬───┼─────┼─────┼─────┼─────┼─────┤││機關│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95│96││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偵│毒偵││號├───┼─────┼─────┼─────┼─────┼─────┤│度│號│3918│3918│1698、1817│22322│892│├───┼───┼─────┼─────┼─────┼─────┼─────┤││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年│95│95│95│95│96│││案├─┼─────┼─────┼─────┼─────┼─────┤│後││字│訴│訴│訴│易│訴│││號├─┼─────┼─────┼─────┼─────┼─────┤│事││號│2082│2082│1165│1702│854││├─┼─┼─────┼─────┼─────┼─────┼─────┤│實│判│年│95│95│95│96│96│││決├─┼─────┼─────┼─────┼─────┼─────┤│審│日│月│10│10│11│5│5│││期├─┼─────┼─────┼─────┼─────┼─────┤│││日│31│31│23│25│31│├───┼─┴─┼─────┼─────┼─────┼─────┼─────┤││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年│95│95│95│95│96││確│案├─┼─────┼─────┼─────┼─────┼─────┤│││字│訴│訴│訴│易│訴││定│號├─┼─────┼─────┼─────┼─────┼─────┤│││號│2082│2082│1165│1702│854││日├─┼─┼─────┼─────┼─────┼─────┼─────┤││確│年│95│95│95│96│96││期│定├─┼─────┼─────┼─────┼─────┼─────┤││日│月│11│11│12│6│7│││期├─┼─────┼─────┼─────┼─────┼─────┤│││日│27│27│25│25│16│├───┴─┴─┼─────┴─────┴─────┼─────┼─────┤│合於中華民國九│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列之罪,業經本院│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減刑│第3款│第3款││條例│確定。│││├───────┼─────┬─────┬─────┼─────┼─────┤│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6││權期間或罰金額│月又15日│月又15日│月│月│月又15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