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5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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