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4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