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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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
張志隆 律師視同上訴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所為駁回被上訴人追加之訴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追加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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