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建上更(一)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1號視同上訴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耀愿 視同上訴人就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視同上訴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劉耀愿為其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視同上訴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變更為劉耀愿,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可稽,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此爰依職權裁定命劉耀愿為視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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