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16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恩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磁片送本院及逕將繕本送被告回證送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