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

聲請人 李基益 律師(即被繼承人 孫春富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孫春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孫春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孫春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孫春富(男,統一編號:*KF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臺灣省苗栗縣○○鎮○○里00號)業於民國(下同)26年1月19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14年3月6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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