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若不請求,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