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642號原告丙○○被告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准予原物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下:座落台北縣新店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三點九三平方公尺,及台北縣新店市○○段○○○○號、地目建、面積八十六點九平方公尺之土地,均由兩造各分得五分之一;建號一
三五三、面積七十點○八、門牌號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二樓之房屋歸被告甲○○所有;建號一三五四、面積七十點○八、門牌號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三樓之房屋歸被告乙○○所有;建號一三五五、面積七十點○八、門牌號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四樓之房屋歸原告所有;建號一三五
六、面積七十點○八、門牌號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五樓之房屋歸被告丁○所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為兩造因繼承取得而共有,應有部分各為1/4。兩造就系爭土地及房屋如何分割,因被告乙○○屢不出面而無法經協商達成共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因原告現住於系爭4樓房屋,希望由兩造各取得系爭房屋其中一層,而由原告取得現住之4樓房屋,聲明為:
請准將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及房屋分割,分割方法則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丁○、甲○○則同意分割,並同意由原告分得4樓房屋,其各分得系爭房地之五樓及二樓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爭執要旨:訴外人 陳呂阿銀 為兩造之母,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1日死亡,留有系爭房地等遺產。兩造業已分割遺產,並於96年10月30日將系爭房地登記為兩造分別共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均為1/4。系爭1樓、5樓房屋現出租予他人使用,租金由兩造均分;2樓、3樓房屋閒置無人使用;原告則住於4樓房屋,每月自應得房租中扣除新台幣(下同)5,000元,由被告三人各多得1,700元。乙○○前向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借款,以系爭3、4樓房屋及土地應有部分2/5為擔保,予遠東商銀設定最高限額2,400,000元之抵押權。上開事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97年度店調字第157號卷第3-5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7-24頁)等件為證,並為到庭被告丁○、甲○○所不爭,而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
故兩造爭執要旨為:系爭房地應如何分割為宜?
(二)得心證之理由:按共有物之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亦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屋為5層樓之建物,5樓現出租予他人使用,2樓、3樓房屋閒置無人使用,原告則住於4樓房屋。原告及到庭之被告丁○、甲○○就系爭房屋均同意將4樓分給原告、5樓分給被告丁○、2樓分給被告甲○○,3樓則由被告乙○○取得,故本院斟酌系爭房屋之2至5樓,樓層面積相同,價值相當,各樓層之使用現況及當事人之意願等情,爰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並以主文第1項所示方案分割。又系爭土地既為系爭房屋之基地,而系爭房屋共有5層樓,故兩造各分得1/5之土地。
五、綜上,兩造對於分割方案並無異見存在,但原告因故無法與被告等達成協議,本院認本件兩造仍屬有不能協議之情事存在,爰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斟酌系爭房屋及土地之使用現況及當事人之意願等情,諭知分割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另查被告丁○、甲○○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表同意,則被告等之行為係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款命原告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董美妙附表:
土地:
┌─┬────────────┬──┬──┬──────┬────┬───┬──────────────────┐│編│土地坐落│││面積│││││├───┬────┬───┤地號│地目││所有權人│持分│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平方公尺)││││├─┼───┼────┼───┼──┼──┼──────┼────┼───┼──────────────────┤│⒈│臺北縣│新店市○○○段│820│建│3.93│兩造│各1/4│遠東商銀設定24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乙○○,設定權利範圍:2/5)│├─┼───┼────┼───┼──┼──┼──────┼────┼───┼──────────────────┤│⒉│臺北縣│新店市○○○段│804│建│86.9│兩造│各1/4│同上│└─┴───┴────┴───┴──┴──┴──────┴────┴───┴──────────────────┘建物:
┌─┬───┬───────────┬──────┬──────┬────┬───┬──────────────┐│編││基地座落│建築式樣、主│樓層面積││││││建號├───────────┤要建築材料及││所有權人│持分│備註││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平方公尺)││││├─┼───┼───────────┼──────┼──────┼────┼───┼──────────────┤│││明德段804、8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70.08│兩造│各1/4│││⒈│1356├───────────┤5層樓房││││││││新店市○○路○段○○號5樓││││││├─┼───┼───────────┼──────┼──────┼────┼───┼──────────────┤│││明德段804、8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70.08│兩造│各1/4│遠東商銀設定240萬元最高限額││⒉│1355├───────────┤5層樓房││││抵權(債務人:乙○○,設定權││││新店市○○路○段○○號4樓│││││利範圍:全部)│├─┼───┼───────────┼──────┼──────┼────┼───┼──────────────┤│││明德段804、8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70.08│兩造│各1/4│同上││⒊│1354├───────────┤5層樓房││││││││新店市○○路○段○○號3樓││││││├─┼───┼───────────┼──────┼──────┼────┼───┼──────────────┤│││明德段804、8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層:70.08│兩造│各1/4│││⒋│1353├───────────┤5層樓房││││││││新店市○○路○段○○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