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卞東鑫 代理人 趙耀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2人,連同債務1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x34x10=1,020)。
二、請詳加說明目前債務總金額為何?及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5年8月15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3年8月15日至105年8月14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聲請人提出每月受領子女提供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轉帳交易紀錄等)或收入切結書以證明每月固定收入。
七、請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八、請提出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及該子女102年度起至104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914建號異動所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曾擔任媒體有限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是請聲請人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
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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