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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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冠華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9人,連同債務1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1)x34x10=3,40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446,406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依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書之記載,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嗣後毀諾,請提出協商成立暨毀諾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5年8月1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3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0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體子女102年度起至104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
5年1月至同年8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辦理退休?如已辦理退休是否有領取退休金?如有則請陳報每月領取之退休金額為何。
九、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該同住之人是否共同負擔租金、水電瓦斯費?如有請說明負擔比例各為何,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提列需負擔1名子女扶養費6,000元,請說明該扶養費是否有與前配偶共同負擔?負擔比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