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游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雅雯於民國103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08年03月12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年息3%固定計息,第四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6.38%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5年10月1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16,637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