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鄧翔澧
鄧靜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被告新元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宏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
李秋銘 律師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4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