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志良 相對人 詹忠霖 律師即 許明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許明和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860,000元②36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詎債務人均自民國104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目前尚欠本金①846,761元②333,874元,又債務人許明和於民國104年7月1日死亡,其遺產由相對人詹忠霖律師管理,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7號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9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興南││264│建│62.68│全部││││││段│││││││└──┴───┴────┴──┴───┴─────┴─┴──────┴───────┴──────┘┌─────────────────────────────────────────────────────────┐│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電梯│││││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樓梯││││││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10│興南村10│興南段26│兩層樓住│50.2│51.0│5.95│││││10││││全部│││││鄰下洋仔│4地號│家用,鋼│3│8││││││7.│││││││││89號││筋混凝土││││││││26│││││││││││加強磚造││││││││││││││└──┴──┴────┴────┴────┴──┴──┴──┴──┴──┴──┴──┴─┴───┴─┴─┴──┴──┘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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