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旻志
現服役中:金門縣金湖鎮尚義200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第1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旻志(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15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12月5日前(100年12月4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至同年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本件被告收受判決時間為100年9月29日,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2頁),是其上訴期間加上在途期間33日,應至100年11月14日屆滿(100年11月13日係星期日,順延1日至同年月14日)。又本件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裁定就此未敘述上訴理由部分裁定駁回上訴,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