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李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
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土城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臺北市信義區,有臺灣高等
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查;揆諸上開
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茲聲請人聲請移送於被告戶籍地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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