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品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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