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17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雅嵐
被   告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
2月9日上午9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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