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恐嚇取財案件,前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7年9月2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刑案人犯在監所資料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