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 徐秀蓮 即岡山派報中心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許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96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苑工商職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99,000元│95年9月7日│KV0000000│││││行岡山分行││││││├──┼──────┼─────┼──────┼────────┼───────┼──────┼───┤│002│漢忠廣告有限│復華銀行博│0000-0000000│15,910元│95年9月12日│AD0000000││││公司│愛分行│-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