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為九十二年交訴字第一七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以九十二年交訴字第一七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中否認涉犯過失致重傷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