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七九六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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