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利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利前犯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9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269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同意書、戶籍謄本、收容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收容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and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個別教誨紀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93號判決所載之A女、D女。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宗揚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