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家簡字第15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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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該日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