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家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家簡字第15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U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該日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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