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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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91號聲請人 林麗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