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 陳佳暉
詹珮筠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萬8,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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