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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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願好 (原名 陳願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40元。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9,317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仍應併算價額,經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5月2日,原告請求利息、違約金分別為782,123元、6,590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與原告請求本金439,317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8,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已繳納4,740元,尚應補繳8,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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