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彥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7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9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陳彥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考量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具狀表示無意見等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犯罪日期112年3月14日112年2月22日112年2月24日112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判決日期112.10.25112.10.25112.10.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04112.12.04112.12.04備註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犯罪日期112年3月6日112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判決日期112.10.25112.10.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04112.12.0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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