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宏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宏彰於民國94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