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 被告 馬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段58巷28弄14號
3樓,有戶籍謄本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