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翔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6,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6月5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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