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尤雅晴

被上訴人即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3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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