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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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2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聖喻
       李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逾期未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0,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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