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405號債權人 蔡煥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寶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二、提出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