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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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一郎
黃櫻惠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矚訴字第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並均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如附件)。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蔡一郎、黃櫻惠為本院106年度矚訴字第12號貪污等案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得聲請之期間內提出,已敘明聲請之理由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欲核對更正庭期筆錄,且本件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等所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併依首揭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 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附表:
┌─────────────────────────┐│民國106年10月31日、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27日││、107年5月29日、107年11月9日、108年2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附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