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即 陳霈燁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7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