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7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甲○○、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更正債務人精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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