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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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97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美吉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邱奕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補正法定代
二、得向債務人邱奕智請求積欠薪資之法律依據
三、債權人每月薪資若干?資遣費之計算依據?
四、利息起算日及利息利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