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勁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新民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告VIEWTECJAPANCO.,LTD.法定代理人 松波登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 律師
廖郁晴 律師 潘穩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再發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債權讓與事項。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建宇